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7日开庭审理了四川富农微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农公司)起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恒联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恒联公司)和重庆市万州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公司)出资纠纷案(相关公告见2005年5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恒联公司对富农公司诉讼请求有异议,于2005年8月19日提起反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9日予以受理。
    恒联公司《民事反诉状》称:恒联公司于1996年委托富农公司在成都市郫县合作镇为其办理100亩土地征用事宜,并于1997年1月8日、1997年1月9日委托万州公司向富农公司汇款300万元;委托四川省三峡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10日向富农公司汇款200万元。富农公司于1997年1月16日出具《收据》。根据1997年9月22日富农公司、恒联公司、万州公司签订的《关于合资经营五桥月亮湾旅游文化村的协议》及1998年7月18日富农公司与恒联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恒联公司委托万州公司于1997年9月12日汇款130万元给富农公司;恒联公司1998年9月17日汇款170万元给富农公司,富农公司于1998年10月2日出具《收据》。
    至此,恒联公司按协议支付完毕800万元土地征用费,但富农公司并未履行为恒联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的义务,并拒绝归还恒联公司土地征用费,为此,恒联公司曾起诉要求富农公司退还其支付的土地款800万元及利息,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以“恒联公司作为原告,没有提交能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证据”为由,对恒联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相关公告见2005年3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查清上述800万元付款的性质和用途,维护反诉人恒联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恒联公司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被反诉人富农公司归还800万元土地代征款并承担资金占用费;2、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富农公司承担。有关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