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重庆市万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起诉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公司)和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已经法院判决(公告见200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并进入执行程序。现将上述判决生效后江南公司因为万州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有关代偿情况公告如下:
    2004年12月21日支付信用联社282,304.69元,此款项为借款利息;
    2005年1月24日支付信用联社2,012,787.50元,其中本金2,000,000.00元,利息12,787.50元;
    2005年1月28日支付信用联社1,763,715.63元,其中本金1,750,000.00元,利息13,715.63元。
    至此,江南公司因为万州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代偿的款项已支付完毕。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