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债权银行起诉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公司)和本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已经法院判决(公告分别见2004年10月23日、10月29日、11月3日、12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进入执行程序(相关公告见2005年1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2005年4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2005年6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2005年6月28日本公司代万州公司支付万州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联社)4,698,773.56元借款利息。因本公司与信用联社对逾期利率执行标准有争议,本公司本次支付的逾期利息暂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执行。
    截止2005年7月4日,本公司共计代万州公司偿还债权银行款项137,884,963.76元,其中本金共计119,000,000.00元已全部代偿完毕,代偿利息18,884,963.76元。至此,除上述与信用联社就逾期利息有争议外,本公司因为万州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代偿的款项已支付完毕。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