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恒联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恒联公司)起诉四川富农微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农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富农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做出的(2004)成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于2004年9月21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了本案(相关公告见2004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农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生福(特别授权),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周玉伦(一般授权),月亮湾温泉旅游文化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联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特别授权),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其军(一般授权),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2、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该案基于恒联公司于1996年委托富农公司在成都市郫县合作镇为其办理100亩土地征用事宜,并支付富农公司800万元土地征用费,但富农公司并未履行为恒联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的义务,并拒绝归还恒联公司土地征用费,恒联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要求富农公司归还土地征用费800万元及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33.13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5日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285号对该案作出判决:1、由富农公司返还恒联公司800万元;2、驳回恒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富农公司对上述判决有异议,于2004年9月21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情况:
    2005年3月24日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川民终字第414号),该院于2005年2月28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
    2、驳回重庆市万州区恒联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6,547元,其他诉讼费19,964.1元,共计86,51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511.1元,均由重庆市万州区恒联实业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对上述款项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该案对本公司2005年度利润暂无影响。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