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2001年3月23日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01渝二中法民 初字第14号 , 该院决定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诉本公司借款担保 纠纷一案,并要求本公司应诉。
    本公司1995年11月1日为重庆三峡果汁厂(原“四川三峡果汁厂”, 该厂已于 2000年9月依法宣告破产)1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5年。重庆三峡果汁厂 从1995年12月22日至1998年1月24日先后35次共借款999万元,至今逾期未还。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于2001年3月8日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 本公司承担重庆三峡果汁厂债务的连带责任,给付欠款999万元及其资金利息, 同 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本公司正积极准备应诉,尽力减少公司损失。有关情况,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相关公告见2001年3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