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5年1月6日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二中执字第52号),获知:因华夏银行北京知春支行诉本公司法人股东恒丰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兆业,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770万股)、长春永顺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永顺,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354.09万股)一案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现进入执行程序,该院已于2004年12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恒丰兆业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77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1%),长春永顺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354.09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3%),并要求本公司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该院查封期间,未经允许不得转移、过户、抵押、质押、拍卖、变卖、处置等。
    长春永顺与恒丰兆业系一致行动人(相关公告见2004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此次查封的社会法人股共计1124.09万股,占我司总股本的6.44%。
    有关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协助执行通知书》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