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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6 证券简称:三峡水利 项目:公司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1)
2004-12-31 打印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原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万县市办事处及中国建设银行万县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上海川东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川东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强制执行纠纷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相关公告见2004年8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

    被执行人:上海川东贸易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该案基于1992年11月21日为川东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万县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建设银行)200万元贷款及1993年5月12日为川东公司及其万县市分公司在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万县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建设信托)200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川东公司对以上两笔贷款均未按期归还,建设银行和建设信托向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对川东公司在建设信托200万元贷款及利息47.64万元、在建设银行200万元贷款及1992年11月23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还款之加息(息金给付额中应减除川东公司已给付息金59.9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该判决一直未执行。1999年9月,债权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信达公司要求法院对本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公告见2004年8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公司与信达公司、川东公司于2004年12月13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达成如下和解意见:

    1、信达公司同意川东公司及本公司以人民币753万元清偿所欠该公司的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2,770.75万元),支付款项的时间为2004年12月30日16:00时前,付款方式为一次性到达信达公司指定的帐户上。

    2、川东公司及本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信达公司免除川东公司的全部债务及相应借款合同项下本公司及他方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并出具债务完结手续。在全部款项到帐后5个工作日内,信达公司必须申请法院解除对川东公司及本公司的财产(帐户)查封。

    3、若川东公司及本公司在2004年12月30日16:00时前未能将753万元现金汇入信达公司指定帐户,该协议自动中止。信达公司将取消对川东公司及本公司责任范围债务豁免的承诺,并有权要求法院恢复执行。

    三、判决及执行情况:

    2004年12月29日本公司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二中法执字第97-12、97-56号),该裁定书称:权利人与两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川东公司以变卖其在上海丰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得的700万元,全部支付给权利人信达公司;另53万元,由该院从本公司账户上强制执行给信达公司。现两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还款义务。主债务人上海川东贸易公司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担保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全部免除。为此,该院对本案裁定如下:

    本院(1996)万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和(1996)万经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2004年12月28日法院已从本公司账户上强制划扣人民币53万元,为保证该债权的追偿,本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与川东公司签署了《还款协议》,双方约定:1、本公司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划扣的人民币53万元由川东公司负责偿还本公司;2、川东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偿还9,000元,逐月还清。若任一个月未还清,本公司有权行使剩余部分的追偿权;3、协议生效后任一方违约即承担欠款总额10%的违约金。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裁定对本公司2004年度及期后利润未构成太大的影响。

    上述《还款协议》的履行情况,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执行和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还款协议》。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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