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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6 证券简称:三峡水利 项目:公司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2)
2004-12-31 打印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诉重庆市万州电力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总公司)欠款纠纷案及电力总公司反诉本公司欠款纠纷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两案(相关公告见2004年9月7日、10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成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冉启荣,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万州电力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汉青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绪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永志,该公司职工

    2、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该案基于截止2004年6月30日,电力总公司拖欠本公司款项10,652,451.53元,经多次催收,该总公司仍不按双方于2002年1月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本公司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判令电力总公司偿还本公司欠款10,652,451.53元和该款项3%即319,573.55元的违约金,共计10,972,025.0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电力总公司《民事反诉状》称,本公司在上市前,万州区国资局将本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剥离2,213万元至电力总公司,并调减相应国有资本金,但是,1997年12月8日本案双方及重庆市万州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表明上述行为为资产转让,电力总公司为此支付了相应价款,该公司认为此属账目处理错误。为此,电力总公司认为本公司应返还其2,213万元,扣除该公司所欠本公司款项10,652,451.53元,本公司尚欠电力总公司11,477,548.47元,故该公司就本案向法院提起反诉。

    三、判决情况:

    2004年12月28日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二中法民初字第73号),该院于2004年12月8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电力总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64,870元,其他诉讼费25,948元,诉前保全费53,782元,其他诉讼费21,512元,合计166,112元,由本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360元,其他诉讼费26,944元,合计94,304元,由电力总公司负担。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正积极准备上诉。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造成本公司对电力总公司的债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其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无法判断,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进展情况及时予以公告。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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