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河水电配送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万河公司)起诉北京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泰公司)证券投资咨询顾问纠纷和财产保全申请一案,2004 年11 月23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万河水电配送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武禄
    被告:北京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宗凯
    2、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该案基于2002 年1 月至2002 年7 月,万河公司(以下协议签署方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电力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于2004 年1 月10 日更名为该公司)与融泰公司分别签订了《投资咨询顾问协议书》、《投资咨询顾问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投资咨询顾问协议之顾问期限补充协议》、《投资咨询顾问协议补充协议》、《投资咨询顾问协议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融泰公司为万河公司4000 万元证券投资提供投资咨询,咨询顾问期限自2002 年1 月25 日至2004 年1 月24 日。双方同时约定,该项投资年收益率不足6%或造成的亏损,融泰公司应用其提供的双方共管帐户资金等弥补万河公司亏损,并负责补偿至年收益率达到6%。
    之后,万河公司开立了资金帐户并投资4000 万元进行证券投资。截止20004年1 月24日,上述资金帐户共亏损14,669,661.69 元,融泰公司未按约赔偿,也未向万河公司支付两年收益。万河公司多次向该公司催收上述款项,但均被其拒付。故万河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融泰公司补偿其证券投资资金亏损14,669,661.69 元、约定收益4,800,000.00 元,两项共计19,469,661.69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之前,万河公司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融泰公司财产5,000,000.00 元。
    三、判决情况:
    2004 年12 月7 日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11648
    号),该院于2004 年11 月18 日对本案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融泰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该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04 年11 月26 日该院对融泰公司在北京渤海证券西外大街营业部8098 资金帐户下的现金及股票进行了查封、冻结。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裁定暂不影响2004 年度利润。
    其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民事诉状》、《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通知》。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