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万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万州农行)起诉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公司)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相关公告见2004年7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万州农行
    负责人:黎阳,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远德,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红平,该行职工
    被告:重庆市万州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明容,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程小禺,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成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庆华,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鹏,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2、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1998年1月8日本公司为万州公司在万州农行1,00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其借款已于2003年6月5日到期,至今,万州公司尚未履行其还款义务(相关公告见200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此,万州农行提交《民事诉状》,要求判令万州公司和本公司偿还该行贷款本金共计1,000万元及贷款利息,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2004年11月1日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二中法民初字第60号),该院于2004年10月19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由万州公司归还万州农行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并清偿利息(2004年6月20前的利息为1,063,507.18元,2004年6月21日至23日的利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2004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由本公司对万州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万州公司追偿。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24,004元,共计84,014元,由万州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万州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见2004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2004年6月16日召开的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本公司为万州公司提供的担保本金及利息133,334,120.04元2003年度按80%预计106,000,000元负债的议案,本案判决执行后,由于本公司赔付额度未超过预计负债,故本案判决暂不影响2004年度利润。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民事判决书。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