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公司起诉奉节康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与本公司欠款纠纷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相关公告见2004年9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成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启荣,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尚军,本公司职工
    被告:康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武禄,董事长
    2、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该案基于截止2001年12年31日康乐公司累计拖欠本公司款项24,272,507.74元,双方于2002年1月3日签订《还款协议》,对上述欠款金额予以确认,同时约定康乐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公司10,000,000.00元,2003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欠款;若康乐公司不按期还款,按应付金额的3%承担违约责任。截止2004年6月30日,康乐公司仍欠本公司22,488,936.79元(未含其所欠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奉节三峡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款项),经多次催收,该公司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本公司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判令康乐公司偿还本公司欠款22,488,936.79元和该款项3%即674,668.10元的违约金,共计23,163,604.8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三、判决情况:
    2004年10月27日本公司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渝二中法民初字第72号),该院于2004年10月25日对本案调解如下:
    1、康乐公司以自有资产1号发电机组作价抵偿欠本公司的借款本金、违约金共计23,163,604.89元(其中借款本金22,488,936.79元、违约金674,668.10元)。双方基于本案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结。
    2、案件受理费125,828元,其他诉讼费50,331元,合计176,159元,由本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对康乐公司的应收款项已按公司会计政策部分计提坏帐准备,上述款项如能收回,将减少本公司对外应收款项,冲回已计提坏帐准备,改善资产结构。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