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万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万州农行)起诉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公司)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2004)渝二中法民初字第34号判决(相关公告见2004年6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并于2004年6月10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了本案(相关公告见2004年7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成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燕,重庆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继晗,重庆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万州农行
    负责人:黎阳,主任
    委托代理人:聂海峰,北京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万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龙,董事长
    2、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该案基于1998年12月8日本公司为万州公司在万州农行1,00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其借款已于2004年1月8日到期,至今,万州公司尚未履行其还款义务(相关公告见2004年3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此,万州农行起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6日作出如下判决:1、由万州公司归还万州农行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并清偿2004年3月20日前积欠利息969,985.11元(2004年3月20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由本公司对万州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万州公司追偿。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24,004元,共计84,014元,由万州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本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上述判决的第二项;2、依法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万州农行于1998年12月8日签订的定额借款保证担保书无效,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2004年10月21日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高法民终字第124号),该院于2004年10月10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诉讼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9002元,合计69012元,由本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万州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见2004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2004年6月16日召开的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本公司为万州公司提供的担保本金及利息133,334,120.04元2003年度按80%预计106,000,000元负债的议案,本案判决执行后,由于本公司赔付额度未超过预计负债,故本案判决暂不影响2004年度利润。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