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5日接重庆市万州区地方税务局《万州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减率征收的批复》(万州地税函[2004]9号),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免[2002]334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率征收重庆市万州区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及渝地税发[2001]33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相关公告见2002年3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的》),鉴于本公司主要从事发电、供电、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业务,属当前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第六类第1项、7项、9项范围,且鼓励类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经万州区地方税务局减免委员会审核,同意本公司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15%税率。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