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2月12日,本公司接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通知,获悉本公司国家股转让已于2003年12月10日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国资产权函〖2003〗423号文批准,现对批复内容摘要如下:
    一、根据国资委《关于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423号)的精神,同意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将持有的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8460.296万股国家股中的4644万股转让给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3816.296万股转让给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完成后,上述股份属非国有股。
    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长征电器的总股本仍为17200万股,其中,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644万股,占总股本的27%,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持有3816.296万股,占总股本的22.19%。此次股权转让报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事宜尚在办理之中,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手续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本着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对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与及时。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