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分别向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本公司46,440,000股国家股和38,162,960股国家股发表的独立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分别与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同意转让、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受让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长征电器国家股肆仟陆佰肆拾肆万(46,440,000)股,占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七(27%)。
    2、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同意转让、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受让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长征电器国家股叁仟捌佰壹拾陆万贰仟玖佰陆拾(38,162,960)股,占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二点一九(22.19%)。
    3、以长征电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股份转让价金按每股壹元陆角叁分人民币(1.63)计,合计总额为壹亿叁仟柒佰玖拾万零贰仟捌佰贰拾肆元捌角人民币(137,902,824.80)。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按各自受让的股份数向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股份转让金。
    4、股份转让价金分三期支付。
    5 、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就向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股份转让价金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两位独立董事黄均儒先生和莫菊英女士就此次股权协议转让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协议转让中,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有出售股权的意愿,而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收购有助于本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也能使本公司保持经营战略的连续性,将有利于本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协议转让将不会影响本公司之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次股权协议转让将更有效地发挥长征电器的整体优势,确保长征电器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    黄均儒 莫菊英
    签署日期:20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