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为上海中茂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由于中茂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茂公司归还借款,并诉本公司对中茂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茂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详情披露于2002年3月20日、2002年6月20日和2002年10月19日《上海证券报》)。
    2002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执字第716号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在2002年11月20日以前履行(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4号判决书主文确定义务,即:归还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期内利息77799.23元及自2002年1月14日至判决生效日至的逾期利息及诉讼费、保全费214094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