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为上海中茂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茂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期限为2001年元月15日至2002年元月14日止(见2002年3月20日《上海证券报》)。由于中茂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于2002年3月1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茂公司归还借款,并诉本公司对中茂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见2002年3月30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于2002年6月14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判决内容为: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茂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茂公司进行追偿(见2002年6月20日《上海证券报》)。对此判决本公司在2002年6月21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02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其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