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与上海银基投资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2月27日和2001年1月9日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合同金额共计7000万元。最后一份合同于本年三月一日到期。在到期资金返还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本公司于2001年12月21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提请了《民事起诉状》,被告方为上海银基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海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上海银基投资有限公司将受托理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委托给了第二被告上海海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并违背了双方的约定),请求与被告解除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并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7000万元委托资金,同时也向省高院提请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省高院已于2001年12月25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根据本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对二被告的等额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见2002年3月19日《上海证券报》)。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公司于2002年9月3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黔高民二初字第1号,其判决如下:
    原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银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海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1、基于上海银基投资有限公司已归还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200万元,在庭审中,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4800万元委托资金。
    2、上海银基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海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返还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资金4800万元。
    3、诉讼费360010元、保全费350520元,由上海银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4、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内容及诉讼费负担的决定,当事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自动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