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为上海中茂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茂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 上海分行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期限为2001年元月15日至2002年元月14 日 止(见2002年3月20日《上海证券报》)。由于中茂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中国民生银 行上海分行于2002年3月1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中茂公司 归还借款,并诉本公司对中茂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 公司于2002年6月14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上海中茂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银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被告中茂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
    二、被告中茂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支 付期内利息人民币77799.23元及自2002年1月14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以人民币20077799.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 付)。
    三、被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茂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中 茂公司进行追偿。
    四、被告上海银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茂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 在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上海银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 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茂公司进行追偿。
    五、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792元、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102302 元 , 共计人民币 214094元,由被告中茂公司、长征电器、被告上海银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公司对此判决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