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上海银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银基公司)先后于2000年12月 27 日和 2001年1月9日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合同金额共计7000万元。 最后一份合 同于本年三月一日到期。(在到期资金返还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 公司于 2001年12月21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提起了《民事起诉状》, 被 告方为银基公司和上海海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因银基公司将受托理财合同中的权 利义务转委托给了第二被告上海海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并违背了双方的约定), 请 求与被告解除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并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7000 万元委托资 金。同时也向省高院提请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省高院已于2001年12月25日下达 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并根据本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对二被告 的等额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