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董事会"突出电气设备主营"的发展规划,树立公司良好市场形象,对本公司诉"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及肖日明商业秘密侵权"一案,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2007年6月26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及被告肖日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510元,减半收取258255元,由原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