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6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10元,由原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2,505元。"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