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5日,本公司诉"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第三被告)、肖日明(第四被告)商业秘密侵权"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本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2、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
    3、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其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
    4、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次讼诉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