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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5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表决的董事1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3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长期债权投资回报率的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稀土高科)二届五次董事会和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镍氢动力电池项目的投资在三个合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转为长期债权投资的议案》,该议案明确了稀土高科对内蒙古稀奥科镍氢动力电池项目三个合资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且总投资额不变的情况下,将实际投入的资金较之于减资后其应缴纳出资额的超出部分作为对内蒙古稀奥科镍氢动力电池项目三个公司的长期债权投资。公司二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三个合资公司进行长期债权投资的具体方案》,并经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中明确稀土高科对三个控股子公司的债权投资金额分别为: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5013.29万元、内蒙古稀奥科镍氢电池极板有限公司8733.58万元和内蒙古稀奥科镍氢动力电池有限公司8725.39万元,合计债权投资金额为22472.26万元,债权投资期限为5年,年投资回报率为6%。
    稀土高科董事会根据银行现行贷款利率水平,以及三个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同意调整三个合资公司长期债权投资的年回报率,即由原来的固定投资回报率6%调整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稀土高科监事会2004年5月10日对《关于调整长期债权投资回报率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该《议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提议将该《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稀土高科董事会对监事会的提议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监事会的提议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意监事会提议将该《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