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1998年5月22日(星 期五)在包钢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6人 ,代表股份18040.9 万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9.2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 议逐项通过如下决议:
    一、董事会1997年度工作报告,同意18040.9万股,占出席股东的100%;
    二、监事会1997年度工作报告,同意18040.9万股,占出席股东的100%;
    三、1997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同意18040.0万股,占出席股东的100%;
    四、199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18040.9万股,占出席股东的100%;
    五、1997年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1997年度公司报表净利润为71159451.91元,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利分配 政策,1997年1-3月利润8724279.38元归包头钢铁公司所有;4-8月的利润24913796. 64元归三家发起人所有;9-12月的利润37521375.89元, 按 10 %提取法定公积金 3752137.59元,按10%的法定公益金3752137.59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30017100. 71元,以1997年末股本26035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送1股,剩余3982100.71元结转 到下一年度分配。
    1997年末资本公积金294212708.56元,以1997年末总股本26035 万股为基数, 按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后,公积金尚余216107708.56元。
    同意18040.9万股,占出席股东的100%。
    六、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第一大股东包头钢铁公司控股的 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55%股权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收取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55%股权,待条 件成熟后责成董事会具体实施。
    此议案为关联交易,除关联方股东包头钢铁公司所持股份外,同意4746.49 万 股,占表决股东的100%。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