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报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7月12日在包钢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7人,持有公司股份25816.9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6%,会议由董事长崔臣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选举结果如下:
    选举孙国龙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25816.9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选举刘志忠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25816.9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新任董事个人简历刊登在2002年6月11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宋建中律师、刘怀宽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