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现金0.1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股权登记日:2002年5月29日;
    ●除息日:2002年5月30日;
    ●现金红利到帐日:2002年6月6日
    一、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2年4月9日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分配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二、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1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80,568,683.18元,按照公司《章程》,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8,056,868.32元,提取10%的法定公益金8,056,868.32元,本年度剩余可分配利润64,454,946.54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61,291,581.81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25,746,528.35元。公司本年度拟采取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1.00元(含税)的分配预案,总计可分配股利40,367,400.00元,剩余85,379,128.35元结转下年。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的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因此个人股东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0.80元。
    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三、本次派发股利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2年5月29日
    2、除息日:2002年5月30日
    3、红利发放日:2002年6月6日
    4、分配对象:
    2002年5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配现金红利的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持有本公司非流通的法人股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机构: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472-5139097
    传真:0472—5139079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的决议;
    2、本公司2001年度报告全文;
    3、2001年度审计报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