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18 日在 包头市昆区包钢宾馆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乔木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25828.4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98%,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25828.4万股, 占 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25828.4万股, 占 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00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表决结果,同意25828.4万股, 占 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0年年报及年报摘要。表决结果,同意25828.4 万股, 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00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0年度实现净利润98081073.43元, 每股收益为0.243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取 10% 的法定公积金为 9808107.34元, 提取 10% 的法定公益金为 9808107. 34 元,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48773829.57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27238688.32元。 公司决定本年度向全体 股东按每10股派发1.20元现金股利(含税)的分配议案,总计可分配股利48440880 元,剩余78797808.32元结转下年。表决结果,同意25828.4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 股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0股。
    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宋建中、刘怀宽律师出 席会议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