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热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11日发出会议通知,2002年6月18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 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春热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现就公司2002年6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讨论的部分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
    一、长春热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查报告的议案:
    公司在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长春 特派办、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通知》 后,得到了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 ,并成立了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自查工作组, 以严谨、认真的态度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工作组人员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规定的自查报告格式和内容要求实事 求是的填写了《上市公司自查问卷》,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在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方面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进行了自查情况说明。
    本人认为公司《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自查报告》内容真实、完备, 如实地 反映了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现状,不存在虚假记载。
    二、长春热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标准及审批程 序的议案: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体现“责 任、风险、利益一致”的公平原则,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标准及审批程序》。
    本人认为此《薪资标准及审批程序》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的,同时也符合公司的现实状况。如此《薪资标准及审批程序》得以实施,能 切实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使个人利益与公 司效益相统一,从而促进公司的高速发展。
    三、关于公司拟出资750万元人民币与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成立上海杉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事项的议案
    由于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因此与本公司的此项交易构成了 关联交易,本人认为:
    公司拟参与出资设立上海杉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拓展公司的经营领域,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议案:
    1、经审阅公司会前提供的赵庆利先生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 未发 现赵庆利先生有《公司法》第57、58条 规定的情况,以及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合法。
    2、赵庆利先生的提名、 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3、本人认为赵庆利先生的学历、 专业经历和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所聘任 的该公司岗位职责的要求,对公司正常经营有利。
    
独立董事(签字):王志泰 黄伯胜    200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