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长春热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热缩”)的董事, 我们出席 了长春热缩于2001年11月29日上午9点召开的第三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长春热缩向中科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应化所”)出让部分 资产的议案。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现对上述审议及表决行为,作出以下声明。
    1、虽然我们属于与应化所及科技总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但对本次长春热 缩与关联方签署有关重大关联交易合同事宜, 我们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作为长春热缩公司董事,我们审阅了《资产转让合同》, 并对合同附件及相 关材料进行了细致的审核。同时,听取了有关部门人员对本次关联交易的详细说明。 我们确认, 上述各项重大关联交易合同中有关交易价格确定及其他主要条款对合同 双方均是公平合理的;
    3、我们认为,长春热缩与应化所签署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长春热缩和股东利益, 关联交易方式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关联董事(签字):王利祥 谭文志 朱贵发 徐俊 董丽松    20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