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846000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 本为62504.52万元”;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00846000 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 243360000股。因吸收合并而增加的募集法人股40400000股, 因吸收合并而增加的 社会公众股40264000股 三年后经申请批准方可上市流通 。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62504.52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4336万股,募集法人股5252 万股, 内部职工股5234.32万股(三年后经申请批准方可上市流通)”;
    第三十五条增加“第(九)款: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 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十二条增加“第十六款:股东大会在闭会期间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必要 的职权。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1.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行。
    2.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恪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简化有关程序, 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3.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制订、实施与考核;
    (2)对不超过净资产总额10%(不含10%)的资产的处置;
    (3)策划及具体实施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
    第六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第七十二条增加:“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对拟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作出构成关联交易的判断,董事会通知关联股东,在股 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十五条增加:“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性保存”;
    第七十九条增加:“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止。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不含投票表决权)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设独 立董事一人。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设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选举更换程序、职责工作条件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
    第九十四条第八款: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 及其他担保事项:修改为“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拥有1亿元 包括1亿元 以下的 投资与资产经营作出决策的权力,董事会应当比照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 使对外担保权、资产抵押权”。第十六款:听取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其工作;修改为:“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第九十七条增加:“符合公司要求的风险投资范围以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 为限;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董事会对公司资产处置 和对外投资的具体数额以股东大会授权为限”;
    第九十九条第七款: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修改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授权原则是一定要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授权内容:
    (1)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 对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性意 见。
    (3)经董事会授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有关问题,对内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4)管理董事会内设机构。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重大经济案件等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 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及时报告”。
    原第七款顺延为第八款:
    第一百零九条增加:“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性保存”;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
    (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人员。
    修改为:“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 构中任职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加:“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公司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不含投票代表权)可以提 出监事候选人”;
    第一百四十条增加:“监事会制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应严格 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增加:“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性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