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我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我公司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陕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四川省锦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由四川省锦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本公司资金6,929,510.75元。
    2.由四川省锦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6,929,510.75为基数,从2002年4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同期短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
    3.驳回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