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未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9月29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大会由陈志勇副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名,代表股份220,107,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23%,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审议提案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大会以220,087,320股同意,10,900股反对,9,0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03年8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并对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发行价格、票面利率、可转债存续期限、转换期、付息条款进行了逐一表决。
    大会以220,087,320股同意,10,900股反对,9,0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
    大会以220,087,320股同意,10,900股反对,9,0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审议通过了本次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
    大会以220,087,320股同意,10,900股反对,9,0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审议通过了本次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票面金额。
    大会以220,087,320股同意,10,900股反对,9,0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审议通过了本次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价格。
    大会以220,087,320股同意,10,900股反对,9,0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审议通过了本次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票面利率。
    大会以220,087,320股同意,10,900股反对,9,0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审议通过了本次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可转债存续期限。
    大会以220,087,320股同意,10,900股反对,9,0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审议通过了本次公司发行可转债的转换期。
    大会以220,087,320股同意,10,900股反对,9,0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审议通过了本次公司发行可转债的付息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2003年8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大会以220,087,320股同意,10,900股反对,9,0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03年8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的议案》
    大会以220,087,320股同意,10,900股反对,9,0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03年8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大会以220,087,320股同意,10,900股反对,9,0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03年8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由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程源伟律师出席并出具见证意见,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