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6日,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路桥”)在《中国证 券报》等媒体上发表公告,称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重庆营业部归还6 , 929,510.75元国债委托投资资金。经我公司调查核实,我公司重庆营业部对重庆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上述债务。
    2000年12月12日,重庆路桥与我公司重庆营业部签订1000万元资金的《国债投 资协议书》,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重庆路桥在将1000万元资金打入其在重庆营 业部开立的资金账户后,用上述全部资金自行购买国债,12月15日,重庆路桥又以 书面“特别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重庆营业部将上述国债全部转入了四川省锦川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资金账户。2001年12月13日,四川省锦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 重庆路桥偿还了307万元资金。
    因此,重庆路桥与我公司重庆营业部的《国债投资协议书》没有实际履行,我 公司重庆营业部并未实际使用和运作重庆路桥的1000万元资金,重庆路桥的1000万 元国债已经按其书面授权指令打入其指定单位四川省锦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账户, 其收回的307万元资金也是由该公司偿付,而并非由重庆营业部偿付。 因而我公司 重庆营业部对重庆路桥上述资金的偿还不应承担任何义务。
    2002年3月29日,重庆路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我公司 重庆营业部、四川省锦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重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尚未 收回的6,929,510.75元资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我公司认为重庆路桥对我公司重庆 营业部的起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其4月16日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不完 整,存在严重误导成份。我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