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0年12月12 日本公司与大鹏证券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签订《国债投资协议 书》,协议约定本公司将自有资金1,000万元委托该营业部进行国债买卖及运作, 期 限为一年(从2000年12月13日至2001年12月13日)。2001年12月13日协议到期后已 归还本公司3,070,489.25元,尚余到期的本金6,929,510.75元以及部分收益未归还, 我公司多次同该营业部协商未果。
    二.诉讼受理基本情况:
    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日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请 求判令归还上述款项,法院已受理此案。本公司聘请中豪律师事务所为诉讼代理,并 将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