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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6 证券简称:G渝路桥 项目:公司公告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决议公告
2005-10-17 打印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于2005年10月14日在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有1,658人,代表股份231,620,5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72%。其中流通股股东1657人,代表股份11,620,57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12.91%,占公司总股本的3.75%。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141人,代表股份220,492,9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1268%;其中非流通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2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97%;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140人,代表股份492,937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55%。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517人,代表股份11,127,639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2.36%,占公司总股本的3.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江津女士主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会议的议案《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见《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其要点如下:

    1.重庆路桥唯一非流通股股东重庆国投以向流通股股东送股的方式支付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重庆国投支付的3.8股股份。支付完成后重庆路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保持不变。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在2005年至2009年度将在股东大会上提议并赞同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或以现金分红并送股或转增股本方式进行分配。若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时,则现金分红比例将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不计年初未分配利润)的50%;若公司以现金分红同时并以送股或转增股本方式进行分配时,则现金分红比例将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不计年初未分配利润)的30%。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9,358,153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9,358,153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229,358,15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反对票2,236,02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弃权票26,4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9,358,15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3%;反对票2,236,02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弃权票26,4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3.前10大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表决情况
    1                                赵薇   245,585       同意
    2                              李秀兰   245,000       同意
    3      中国工商银行-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203,674       同意
    4                              朱佩兰   175,200       同意
    5                                杨艳   168,800       同意
    6                              傅庆久   160,039       反对
    7                              苏运红   142,685       同意
    8                              蒋思荣   139,998       同意
    9                              陶宏通   120,000       同意
    10                             沈伟敏   113,000       同意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重庆凯文西南律师事务所林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料合法有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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