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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G永鼎 项目:公司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5-11-15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被否决或变更的议案;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 公司将尽快刊登《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停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5年11月14日(星期一)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年11月10日至2005年11月14日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05年11月3日(星期四)

    3、召开地点:江苏省吴江市芦墟镇汾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莫林弟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60人,代表股份1735028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76%;其中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048人,代表股份14968173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5.35%,占公司总股本的5.50%。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58534662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90.79%,占公司总股本的58.26%。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4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968173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5.3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其中:

    (1)参加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流通股东及股东代表2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673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1%,占公司总股本的0.04%。

    (2)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02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871443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5.25%,占公司总股本的5.4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议案表决情况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73502835   170412120    3062743      27972     98.22%
    流通股股东       14968173    11877458    3062743      27972     79.35%
    非流通股股东    158534662   158534662          0          0      1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所持股份数    投票方式  表决结果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28376       网络投票  同意
2      朱福珍                       494044        网络投票  同意
3      潘金珠                       449640        网络投票  同意
4      费瑞                         416000        网络投票  同意
5      张雪英                       389879        网络投票  同意
6      翁其诚                       327200        网络投票  同意
7      秦丽萍                       319420        网络投票  同意
8      李春                         280853        网络投票  同意
9      袁有家                       254539        网络投票  同意
10     顾云奎                       250000        网络投票  同意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黄伟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黄伟民律师经审核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的修改、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管理办法》、《网络投票指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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