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2005年6月2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废纸欠款555万元及T/T代理费用264.5万元。截止2005年9月19日,进展如下:
    1、关于废纸欠款555万元案。经法院调解后已形成分期付款协议, 2005年7月1日,收到被告一期还款人民币200万元(已于2005年7月4日披露);2005年7月20日,收到被告二期还款人民币100万元;2005年8月20日,收到被告三期还款人民币100万元,余额将于2005年9月20日及10月20日还清。
    2、关于T/T代理费用264.5万元案。经法院调解后已形成分期付款协议,按照协议条款,将分别于2005年10月20日前和12月30日前分期还清。
    二、2005年5月2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往来欠款人民币468万元。2005年6月24日,被告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讼,称其在双方的财务往来中向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多支付(抵偿)了人民币1170.5万元,要求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170.5万元,驳回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2005年9月19日, 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胜诉,判决被告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468万元及利息,并驳回被告反诉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诉讼的详细情况均已刊登在上交所网站及相关报刊上。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