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成民初字第44号〗,该院就本公司与成都海星实业总公司组建成都大西南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判决日期:2002年9月20日
    本次诉讼的判决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当事人
    原告:成都海星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
    被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本案起因
    1999年8月5日,本公司与海星公司签订了关于共同出资组建成都大西南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协议》,本公司按《合作协议》投入首期2000万元后,海星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办理将海星光纤和海星宽带所有的债务转移给海星公司的有关法律手续,同时,已投入的2000万元资金也有部分挪为他用,因此,本公司未再继续投入第二期投资款2800万元。为此,海星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履行2800万元出资义务,并承担诉讼费用(详见本公司董事会公告2002-05号)。
    三、判决情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海星公司的诉讼请求,于2002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海星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10元,由海星公司承担;如不服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成民初字第44号〗。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