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2006)遂中执字第07-2号,因本公司、遂宁市电力物资公司、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上步支行等申请执行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等经济纠纷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7453.6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28.14%)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