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3份《民事起诉状》,涉及金额共计9150万元,涉及如下案件:
    (一)2005年12月22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33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2005年12月22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2005年12月22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8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第一被告: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明星综合商社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周益明
    纠纷的起因和诉讼请求:
    2005年8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33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但第一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335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判决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均对第一被告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第一被告: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明星综合商社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周益明
    纠纷的起因和诉讼请求:
    2005年6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但第一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判决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均对第一被告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第一被告: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明星综合商社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周益明
    纠纷的起因和诉讼请求:
    2005年8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38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但第一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38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判决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均对第一被告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关于上述3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说明
    本公司是在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后才获知有关担保情况的。经查,本公司董事会从未讨论、审议过为上述三家公司在华夏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也未出具过任何相关的董事会决议,上述3起借款合同的担保协议完全是周益明个人的违法行为。
    本公司已就担保事项向遂宁市公安局报案,遂宁市公安局已决定对上述贷款事项涉嫌贷款诈骗立案侦查。并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止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的其他被告的还款情况不能预计,暂时无法判断3起诉讼事件对公司的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3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
    (二)3起案件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