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注意到,《上海证券报》记者陈建军的有关报道中,有质疑我在明伦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领取报酬之说,对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本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干扰了本人履行职务,在此,本人郑重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人在明伦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从未领取任何报酬,《上海证券报》报道中有关"于年内,已付或应付董事之花红为12万港元。董事概无于年内放弃或同意放弃收取任何酬金。"的内容与本人毫无关系。
    二、关于本人在明伦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的情况,本人已向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作了充分的说明,本人声明,所作的一切说明完全属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人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完全责任。
    
秦刚(签名)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