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3日在公司召开了董事会第六届二十次会议,10名董事及董事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会议,其中,周益明董事长委托代理董事长秦刚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赖学军副董事长委托独立董事唐光兴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王峰董事委托独立董事朱丹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赵丽萍董事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代理董事长秦刚主持。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议案。
    董事会接受赵丽萍辞去董事、财务总监职务的请求,接受赖学军、王峰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请求。
    决定由财务副总监王成平代行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赵丽萍辞去董事、财务总监职务的请求;同意赖学军、王峰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认为公司董事辞职的方式、程序合法。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方式、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成都海星实业总公司以持有的彭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股权冲抵600万元借款的议案。
    本公司与成都海星实业总公司6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10日判决,由成都海星公司返还我公司借款及利息。鉴于海星公司已无偿还能力,我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请求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海星公司以成都大西南有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各地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所拥有的股权予以强制执行。并委托四川省嘉士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都海星公司以成都大西南公司的名义在彭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所享有的股权6709451.71股(占该公司总股本17,000,000股的39.47%)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结果均无人竞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董事会决定将成都海星公司以成都大西南公司的名义在成都彭州市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所持有的股权6709451.71股冲抵成都海星公司600万元借款及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赵丽萍辞去董事、财务总监职务的请求;同意赖学军、王峰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
    2、公司董事辞职的方式、程序合法。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方式、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朱方明、唐光兴、朱丹、余厚全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