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第6.1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