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于2006年1月17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6〕63号)《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批准,同意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