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指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无新提案提交情况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8日在清华同方科技广场A座三层会议室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7人,代表股票299,653,807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票总数的52.15%,其中非流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4人,代表股票299,589,009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票总数的52.14%;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人,代表股票64,79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票总数的0.01%,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荣泳霖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10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制定发行方案及办理相关手续。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尚需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赞成:299,653,80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99,589,009股;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赞成:64,79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299,653,80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99,589,009股;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赞成:64,79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会议经海问律师事务所徐毓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