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05年9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荣泳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1、同意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实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为保证泰豪科技顺利实施,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同意承诺:
    (1)泰豪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不对其股份进行质押;
    (2)本公司持有的泰豪科技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泰豪科技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为履行上述承诺,同意公司将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委托泰豪科技董事会在股票复牌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流通锁定事宜。
    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若在承诺的禁售期内出售持有的原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或在禁售期满后超出承诺的比例出售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