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557号)《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批准,同意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特此公告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