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分别持有属下子公司广州珠江电力有限公司(简称“珠电公司”)、广州东方电力有限公司(简称“东电公司”)50%和75%股权。鉴于公司与珠电公司和东电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行管理合同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经珠电公司和东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分别与珠电公司、东电公司签订管理协议,统一负责珠电公司和东电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管理工作的内容
    成立统一的生产管理机构,对珠电公司和东电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人员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二)管理工作的期限
    公司从2004年1月1日起向珠电公司、东电公司提供管理工作,以四年为一个管理周期,以每个管理周期期满前六个月由公司同珠电公司和东电公司协商确定管理工作的延续及/或修改、变更、更新或终止。
    (三)管理费
    珠电公司和东电公司每年按实际结算的售电收入分别向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管理费,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当年管理费=基础管理费+超售管理费
    基础管理费=当年实际结算基础电量(千瓦时)×每千瓦时售电价(不含增值税)×1%
    超售管理费=(当年实际结算的售电量(千瓦时)-基础售电量(千瓦时))×每千瓦时售电价(不含增值税)×1.5%(如当年实际结算的售电量≤基础电量,超售管理费=0)
    珠电公司基础售电量=每年30亿千瓦时售电量
    东电公司基础售电量=每年30亿千瓦时售电量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