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现金红利0.30元(含税),每10股派现金红利3.0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0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4元。
    ●股权登记日:2003年5月15日。
    ●除息日:2003年5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3年5月23日。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3年4月22日召开的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实现净利润823,488,438.05元,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2,348,843.81元,按5%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41,174,421.90元,结转上年度未分配利润1,789,585,487.91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489,550,660.25元。公司从20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574,685,172.34 元,并按2002年底股本12.528亿股为基数,每10股派3元现金红利(含税),共派现金375,840,000.00元。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1,539,025,487.91元,结转2003年度。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本次派送现金红利的股权登记日为2003年5月15日,除息日为2003年5月16日,红利发放日为2003年5月23日。
    三、派送现金红利对象:
    截止2003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派送现金红利具体办法:
    (一)社会公众股中个人投资者由本公司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0.06元/股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10股派发2.40元,机构投资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
    (二)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非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电话:(020)83606689
    传真:(020)83606693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